1 总则


        1.0.1为规范涤纶工厂设计,做到技术先进、经济合理、安全节能、清洁生产,制定本标准。
        1.0.2本标准适用于以聚酯熔体、聚酯切片、回收聚酯瓶片以及再生聚酯切片、泡泡料为原料的涤纶长丝工厂、涤纶短纤维工厂、涤纶工业丝工厂的新建、改建和扩建工程的设计。本标准不适用于涤纶工厂内的聚酯装置设计、固相缩聚装置设计和以聚酯或涤纶为原料的非织造布工厂设计。
        1.0.3涤纶工厂设计应积极采用清洁生产技术,提高资源、能源利用率,严格控制消耗,加强资源综合利用,注重保护环境。
        1.0.4涤纶工厂设计应符合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报告、职业安全卫生评估报告、节能评估报告等有关要求。
        1.0.5涤纶工厂设计应因地制宜,积极采用新技术、新工艺、新设备、新材料,进行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,择优确定工程设计方案。
        1.0.6涤纶工厂设计除应执行本标准外,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。
条文说明
1.0.1 涤纶是化学纤维中产量最大的品种,占化学纤维总量的3/4以上,新建、扩建、改建项目较多,涉及面广,需要统一工程设计技术要求,促进设计工作规范化。近年涤纶行业发展迅速,技术进步加快,原制定的《涤纶工厂设计规范》GB50508-2010已不适应当前的技术发展和工程设计需要。因此,重新修订该标准。
1.0.2 本条规定了本标准的适用范围,所涵盖的范围都是涤纶纤维生产中应用广泛、技术成熟的品种。由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《工程建设标准体系(纺织工程部分)》中另有现行国家标准《聚酯工厂设计规范》GB50492、《固相缩聚工厂设计规范》GB51115和《非织造布工厂设计规范》GB50514,因此,本标准不包括涤纶工厂中的聚酯装置设计、固相缩聚装置设计和非织造布装置设计。另外,为生产服务的公用工程设施如空压站、制冷站等,以及办公生活设施已有各自的专门规范,所以本标准不包括这些设施的设计,只针对涤纶工厂生产装置和辅助生产设施做出规定。
本标准的聚酯是指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。
1.0.3、1.0.4 这两条是涤纶工厂设计的共性要求,规定了应共同遵守的原则。
1.0.5 凡在我国现行标准中已有明确条文规定的,本标准原则上不再重复,因此,在涤纶工厂设计除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,还应符合我国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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